一、总则
(一)为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为江西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提高江西高校办学质量服务,使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三位一体,以实现科研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江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基地)的建设标准:
1 、科学研究,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起知识创新的体制与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国同行中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并力争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2 、人才培养,一是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二是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的转化,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三是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以知识更新、岗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使其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 、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加强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建设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 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的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 、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工商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使其成为省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5 、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要通过建立基地研究人员的聘任制和科学合理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二、管理体制
(三)重点研究基地采取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及社会各界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
(四)省教育厅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正;确定重点基地建设标准,受理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等工作;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按合同提供经费资助。
(五)学校及其他共建方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按合同为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条件;制定基地建设的具体计划,负责基地建设的日常管理;按合同对基地进行建设投资;组织和支持重大的学术活动;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工作。
(六)重点研究基地应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 (1) 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编制,有必要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 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用房及资料室等设备; (3) 能够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政策,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不能与院系“合二而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教学院系正职负责人不能兼任重点研究基地正职负责人。
(七)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定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政绩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受聘者任期不应少于 3 年,可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 3 届。受聘者原则上不得超过 65 岁。聘任者对在任职期间需外出 6 个月以上的主任(所长),应及时调整。学校解聘或变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省教育厅协商。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所长)的主要职责是: (1) 全面负责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 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人员; (3)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 负责向学校科研处、校领导和其他投资方及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八) 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委员会是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 、学术委员会应由本研究领域国内知名的 5 位学者组成,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岁,应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应报省教育厅备案,主任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3 、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章程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九)重点研究基地应打破研究人员终身制,实行研究人员聘任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研究人员,并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合同至少应明确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的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经费数额、经费来源、聘任时间、聘任类别(专职或兼职)、保障条件(办公设备和生活条件)、研究成果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等。
(十)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既要有校内的专职研究人员,又要注意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以及其它客座研究人员参加研究工作。
三、项目管理
(十一)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除承担省教育厅重大项目外,应积极争取国家课题以及从社会各界承揽其他研究课题。
(十二) 省教育厅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除按《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办法》执行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1 、各基地于每年 3 月 10 日前将学术委员会确定的重大招标项目报省教育厅社政处统一招标。
2 、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 2 年左右(可适当延长),在此期间,项目主要负责人至少要有 2-3 个月的驻所研究时间
3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与课题组成员签订聘任合同。
4 、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科研(社科)处将上述:⑴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全体委员签字),⑵聘任合同书,⑶驻所研究证明,复印件一同报送教育厅。
5 、教育厅对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的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后,发出批准立项通知书。
(十三)重点研究基地自筹经费的重大研究项目,也可择优参加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招标,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立项。
(十四)由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的出版,必须注明“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按《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办法》执行。
四、人才培养
(十五)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十六)重点研究基地应把科研与研究生教育结合起来,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三年评估时至少应开发一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十七)重点研究基地应把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视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学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短期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五、成果管理
(十八)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原创性力作。
(十九)重点研究基地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份量的咨询服务。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通过教育厅向省有关部门报送一份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报送要求如下:⑴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在 3 千字以内,用 A4 纸、标题宋体 2 号字、正文 3 号字打印,在左上角显著位置标明密级;配送 3 万字左右封皮装订的主报告或分报告作为附件,用 A4 纸、宋体小 4 号字打印。⑵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先报送教育厅,由教育厅以《社科要报》的形式转报有关部门。⑶提出报送部门的建议名单,并按建议名单报送相应的研究咨询报告份数。
其他研究咨询报告,可通过学校科研(社科)处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二十)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 XX 大学 XX 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学校),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教育厅组织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时,对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不是该重点研究基地名称的研究成果一律不予承认。
(二十一)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按上述要求用英文标注,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题。
(二十二)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二十三)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报送的成果份数,按《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成果鉴定的组织和鉴定专家的选聘由教育厅负责,鉴定过程采取严格的回避措施。
六、学术交流
(二十四)各重点研究基地每年须主办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全国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 1.5 天;会议代表不少于 20 人,会议代表在地区分布上应有广泛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应在境内举行。
(二十五)重点研究基地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年度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 2 个月向教育厅备案。备案报告包括:⑴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等)。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外,须同时按上述要求向教育厅备案。教育厅对各重点研究基地报送的会议计划和《征文通知》进行审核后,通知各有关重点研究基地执行。
(二十六)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⑴全部会议论文或会议论文集;⑵会议纪要;⑶会议正式通知;⑷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二十七)学校每年至少应为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提供一人次以上的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至少接待一人次以上的国外访问学者。
七、经费管理
(二十八) 省教育厅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原则上对每个基地每年投入 10-20 万元,列入教育部重点基地的,投入 30 万元人民币, 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须按不少于教育厅经费投入数额 1 : 1 的比例配套投入经费,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二十九)由主管部门和学校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 2/3 ;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 1/3 。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投入的经费,必须严格按上述预算分类 1 : 1 配套使用。主管部门和依托学校的两项经费合计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 4/6 ;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总经费的 1/6 。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学校另行投入,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三十)在依托学校配套经费按上述规定数额如期拨付的前提下,教育厅每年对重点研究基地另行资助一个重大科研项目。
(三十一)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并在每年年终分别向教育厅社政处和计财处报送教育厅投入经费的决算。
(三十二)学校对教育厅拨款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不应提取管理费,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三十三)各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八、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管理
(三十四)学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 、能充分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生活用房、办公用房以及图书资料室用房。其中,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室用房分别不得少于 100 平方米。
2 、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 、加强网络建设,争取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重点研究基地网站。
4 、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5 、学校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创办或改版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建立学术成果发表园地。学术刊物应注明“ XX 学校 XX 研究所(中心)承办”。
(三十五)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并注意最新书刊资料的购置。图书资料室应配备专职资料人员,其主要职责是:⑴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⑵对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⑶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三十六)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九、档案管理
(三十七)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⑴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驻所研究证明,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⑵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⑶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⑷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⑸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⑹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⑺其他档案。
十、报告制度
(三十八)工作季报制度。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季报内容包括:⑴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学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⑶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⑷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工作季报于新季度首月 10 日内网上报送。除季报外,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活动情况应通过网络及时报送。
(三十九)成果简报制度。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年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⑴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⑵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⑶研究咨询报告摘要;⑷主要论文、专著摘要。成果简报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网上报送。
(四十)统计年报制度。重点研究基地统计年报工作,由重点研究基地指定专人收集提供,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十一、检查评估
(四十一)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教育厅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各有关学校须在自查基础上报送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报告,并填报《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教育厅按回避原则聘请 5 位专家,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对各重点研究基地的年度检查报告和检查表,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对年检不合格的,撤销其重点研究基地资格。
(四十二)省教育厅每三年组织一次重点研究基地评估,同时受理新机构申报。评估的主要内容和办法是:
1 、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
2 、学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 、学校科研处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4 、被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填写《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格式同《申请评审书》,以便对照检查发展情况)。评估前三个月,教育厅向全省高校发布被评估重点研究基地名单及评估(竞评)公告,并接受未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以同一研究方向参与竞评。竞评机构需报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请评审书》。
5 、评估(竞评)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被评估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报告书》与参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同时发放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最后以专家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办法,择优胜者列入新一轮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新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研究机构名单,由省教育厅公布。
(四十三)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1 、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络建设等无明显改善。
2 、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 、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 、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 、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6 、经专家检查评估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十二、附则
(四十四)各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学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厅备案。各学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 四十五 )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亦可称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简称:江西高校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各重点研究基地对外称: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XX 大学 XX 研究中心(所)。
以上名称规范,在各重点研究基地的有关文件、文稿、书信以及对外联系中,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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